东营海外联谊会章程
(修改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东营海外联谊会”。英文全称:DONGYING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:DOFA。 第二条 本会由市内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,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、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、外籍华人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,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、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,增进东营各界人士同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之间的了解,加强联系,增进友谊,扩大交流,促进合作,为统一祖国、加快黄河三角洲的开发与建设服务。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:东营市委统战部。登记管理机关是:东营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依法开展各种活动。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东营市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促进东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,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,增进东营人民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各国人民的友谊。 (一)加强对外交往,开展对外经济、文化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 (二)广泛联系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外籍华人及其团体,增进了解,发展友谊,加强团结; (三)积极促进东营社会各界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在经济、科技、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; (四)向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介绍东营的改革开放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,反映各界人士对实现祖国统一及对东营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; (五)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,协助政府部门,维护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在东营的合法权益,提供服务,排忧解难; (六)举办有关海外联谊的报告会、学术研讨会、讲座、培训班; (七)组织理事开展境内外考察、访问和联谊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 (四)团体会员为东营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。 第九条 理事的入会程序是: (一)办理申请入会手续,填写推荐登记表; (二)经常务理事会批准; 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理事证; (四)以有关部门、单位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在理事会中兼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,实行替代制,即已不担任所在部门、单位、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,其在海联会的兼职由新任领导接替。 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宣传本会宗旨、任务,扩大本会影响; (七)接受本会业务指导。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理事证。 理事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适时召开,须有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。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。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。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筹备召开理事会; (三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四)决定理事的吸收或处理,并经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;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六)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必要时可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任免秘书长及增免常务理事;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九)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一般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三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助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。理事每届(五年)交纳一次会费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实行会计监督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。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其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3日东营海外联谊会第二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|